(2017)闽0603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魏小周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周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3刑初42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小周,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静,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小周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龙文公刑变诉[2017]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将原指控被告人魏小周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变更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立强、潘进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小周及其辩护人陈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5日至同年12月3日,被告人魏小周以每天400元的价格受人雇佣,驾驶闽E×××××号面包车在漳州市龙文区范围内,利用车上装载“伪基站”设备屏蔽通讯运营商的正常通信信号,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内容为:【澳门银河娱乐场】“请登入官网www.y8822.cc(?http:?/??/?www.y8822.cc?),提供网上真人百家乐、电子游戏、牛牛、时时彩、体育赛事等百种。注册马上送38元彩金”的赌博信息。2015年12月3日,魏小周在漳州市龙文区龙江宾馆附近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赌博短信,同日魏小周在漳州市芗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漳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鉴定,被抓获时魏小周利用“伪基站”设备向周围手机用户发送信息共计31399条。经漳州市无线电管理局检验检测,魏小周所使用的设备会非法占用漳州移动GSM基站下行信道频率,并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具有致其他正常用户手机脱离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及强行将被阻断的用户手机接入该设备,并向用户手机发送在与该设备配套连接的笔记本电脑中事先编辑好的短信内容,系“伪基站”设备。到案后魏小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提供笔记本电脑(照片)等物证;户籍证明、归案过程等书证;被告人魏小周的供述与辩解;漳州市无线电管理局出具的漳州无线电监测分站“伪基站”设备的检验检测意见;漳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出具的勘验检查报告等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现认为,被告人魏小周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共计造成31399户移动手机用户通讯中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小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魏小周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魏小周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魏小周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魏小周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5日至同年12月3日,被告人魏小周受人雇佣并商定每天工资人民币400元,由魏小周驾驶闽E×××××号面包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利用车上装载“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内容为:【澳门银河娱乐场】“请登入官网www.y8822.cc(?http:?/??/?www.y8822.cc?),提供网上真人百家乐、电子游戏、牛牛、时时彩、体育赛事等百种。注册马上送38元彩金”的赌博信息。2015年12月3日,魏小周在漳州市龙文区龙江宾馆附近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赌博短信。同日魏小周在漳州市芗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漳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鉴定,魏小周被抓获时利用“伪基站”设备向周围手机用户发送信息共计31399条。经漳州市无线电管理局检验检测,魏小周所使用的设备会非法占用漳州移动GSM基站下行信道频率,并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具有致其他正常用户手机脱离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及强行将被阻断的用户手机接入该设备,并向用户手机发送在与该设备配套连接的笔记本电脑中事先编辑好的短信内容,系“伪基站”设备;造成手机脱网时长47秒。魏小周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小周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伪基站”设备、手机(照片)等物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明细清单、附案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魏小周的供述与辩解;漳州市无线电管理局出具的漳州无线电监测分站“伪基站”设备的检验检测意见;漳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出具的勘验检查报告等鉴定意见;指认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魏小周向本院缴交相关款项人民币20200元,有魏小周提供的保管款凭证予以证实。庭审中,本院依法出示由南靖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该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魏小周适用社区矫正。经控辩双方质证,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小周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魏小周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被告人魏小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向本院缴交相关款项,具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小周的辩护人提出的魏小周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魏小周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魏小周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小周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相应款项予以抵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扣押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信号发射器套件一套、手机二部予以没收;被告人魏小周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蔡媛媛代理审判员 刘 翔人民陪审员 XX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艺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适用财产刑。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