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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民初8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与林学军、祁琼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林学军,祁琼姐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8903号原告: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1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办公楼*层。法定代表人:刘国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光,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财,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学军,男,汉族,1967年3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祁琼姐,女,汉族,1968年4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与林学军、祁琼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以已与林学军、祁琼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32252元,减半收取16126元,由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林跃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雪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