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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重庆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周继谊陈昌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巫山县宝乐福孕婴广场,陈昌爱,黄小林,黄圣学,周继谊,陈定举,杨乾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127号原告:重庆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平湖西路183号临街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0304923N。法定代表人:欧朝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灿(系一般授权),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重庆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风险审批经理。被告:巫山县宝乐福孕婴广场,经营场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号附*号,注册号500237600184256。经营者:陈昌爱。被告:陈昌爱,男,1975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黄小林,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黄圣学,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周继谊,女,1953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陈定举,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杨乾芝,女,1965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重庆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山县宝乐福孕婴广场、陈昌爱、黄小林、黄圣学、周继谊、陈定举、杨乾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巫山县宝乐福孕婴广场、陈昌爱、黄小林、黄圣学、周继谊、陈定举、杨乾芝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52元,减半收取10476元,由原告重庆巫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