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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明军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军,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716号原告:刘明军,男,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门利,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经红。原告刘明军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刘明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军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0元,由原告刘明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