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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艳兴、中山万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艳兴,中山万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141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艳兴,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朝阳,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山万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海荣。上诉人黄艳兴因与被上诉人中山万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0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艳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涉案的《商铺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归于无效,法院依法应当管辖。1.《商铺租赁合同》为万象城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的仲裁条款排除了黄艳兴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在合同签订时,万象城公司没有提醒其注意该仲裁条款,因此该条款应归于无效;2.涉案的仲裁条款并不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条款内容不明确且无法执行,故该条款亦应归于无效。二、万象城公司在一审法院首次开庭前并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万象城公司未进行答辩。黄艳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万象城公司立即支付2016年上半年租金21588元;2.判令万象城公司从2016年7月1日起按每日0.05%支付违约金(暂算至2016年8月25日604元)。诉讼中,黄艳兴增加诉讼请求为,3.判令万象城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期限未付的经营收益887928元(收益计算标准:2016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每月3598元计算,2023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0日按每月5623元计算)。此外,黄艳兴明确其诉求中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21588元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黄艳兴、万象城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均约定了仲裁条款,虽然选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双方选择中山仲裁机构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思明确。目前,中山市处理此类纠纷的仲裁机构仅有一家,即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故根据双方仲裁条款,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本案纠纷应由该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法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黄艳兴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黄艳兴、万象城公司于2012年8月30日签订的涉案《商铺租赁合同》首部约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第十四条约定:“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凡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除。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中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于同日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首部约定:“双方基于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或异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向中山仲裁委员申请仲裁。”本院另查明:黄艳兴向一审法院起诉后,万象城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答辩。本院认为:一、关于上诉人所提涉案仲裁条款系排除其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故该条款应归于无效的问题。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从涉案《商铺租赁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首部约定可知,前述合同内容均是经过双方平等协商拟定的,体现了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因涉案仲裁条款的存在而使得双方一旦发生纠纷,黄艳兴将会处于劣势地位。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上诉人所提涉案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故该条款应归于无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三、关于上诉人所提万象城公司在一审法院合法传唤的情况,既不应诉也不答辩,是否构成视为放弃仲裁协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如前所述,在涉案仲裁条款有效的情况下,万象城公司经合法传唤未答辩应诉,不能据此认为其放弃仲裁协议并认定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在黄艳兴作为原告仍坚持起诉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妥。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黄艳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凤迎审判员  谢劲东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建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