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6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金春怀与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春怀,王云鹏,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103号原告:金春怀,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鹏,男,户籍地河南省。被告: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桂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少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刚,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杰原告金春怀与被告王云鹏、上海大保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立案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春怀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