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州市泓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本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泓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本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2846号原告:徐州市泓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县汉王镇桃园小区13幢4-101。法定代表人:陈发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锁成,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本建,男,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泓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本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泓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泓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州市泓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雨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