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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忠发诉孙力伟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发,孙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赵忠发,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孙力伟,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赵忠发与孙力伟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忠发依据(2015)龙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力伟给付各项经济损失5,617.9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2.00元、执行费50.00元,共计5,729.9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力伟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忠发5,700.00元,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