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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康乐、夏章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乐,夏章萍,泸州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康乐,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夏章萍,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泸州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8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牟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