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陶东波与被申请人王鑫、靳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东波,王鑫,靳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财保32号申请人:陶东波,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住东宝区。被申请人:王鑫,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被申请人:靳霜,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申请人陶东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鑫、靳霜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多辉怡景新城第一期7栋204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陶东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鑫、靳霜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多辉怡景新城第一期7栋204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