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毛普胜、王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普胜,王燕,滦南县耀华纺纱厂,周庆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24执异8号异议人(案外人):毛普胜,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申请执行人:王燕,女,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执行人:滦南县耀华纺纱厂,住所地:滦南县长凝镇温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68432622X1。代表人:周庆发,系该厂投资人。被执行人:周庆发,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燕与被执行人滦南县耀华纺纱厂、周庆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毛普胜于2017年4月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毛普胜称,滦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王燕与滦南县耀华纺纱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了(2016)冀0224民初1042号民事裁定,将周庆发名下的滦南县鼎盛花园小区106-1-902楼房予以查封。现提出执行异议,理据如下:异议人毛普胜与周庆发、王会平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房屋作价36万元,未还清房贷款由毛普胜出资以周庆发名义及原购房时贷款卡号向银行按贷款约定交纳贷款。赵俊奇、王立金是房屋买卖中间人。2015年11月12日毛普胜将购房款36万元从滦南县扒齿港营业所打入周庆发会计袁玉梅的卡号之上。周庆发收到房款后,即将房屋和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毛普胜。毛普胜自收到房屋后至今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并由本人交纳水电费、物业费,2017年3月23日周庆发打电话告知毛普胜,说法院在执行××南县耀华纺纱厂,并告知毛普胜所购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毛普胜知此事后深感气愤。综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得提起异议,异议人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法院的查封措施直接侵害了毛普胜的利益。故此,恳请查清真相,撤销滦南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4民初1042号民事裁定,解除对该房的查封。本院查明,滦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王燕与被执行人滦南县耀华纺纱厂周庆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冀0224民初10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滦南县耀华纺纱厂及被执行人周庆发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在此过程中,将周庆发座落于滦南县鼎盛小区106-1-902住宅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4日。2016年4月18日本院作出(2016)冀0224民初104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滦南县耀华纺纱厂于2016年8月31日前偿还本息75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息125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本息115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息115000元。如被告滦南县耀华纺纱厂未按协议履行,则原告王燕可一次性要求被告滦南县耀华纺纱厂给付全部剩余借款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王燕申请强制执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毛普胜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异议人毛普胜向本院提交了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周庆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汇款收据、收款证明、房产证、电费、物业费收据及证人证明材料,欲证实涉案房屋已归异议人所有,与被执行人周庆发无关。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汇款收据、收款证明、房产证、电费、物业费收据及证人证明材料及执行卷宗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4民初10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滦南县耀华纺纱厂及被执行人周庆发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在此过程中,将周庆发座落于滦南县鼎盛小区106-1-902住宅查封,异议人毛普胜得知法院将该楼房查封后,以该楼房已由被执行人周庆发卖给自己为由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根据异议人毛普胜提交的证据,本院不能确认异议人毛普胜与被执行人周庆发所签《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故异议人毛普胜对涉案房屋主张有所有权的理据不能对抗本院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因此,异议人毛普胜所提异议不能成立。综上,本院所采取的查封措施并无不当,异议人毛普胜所提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毛普胜要求撤销滦南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4民初104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涉案房屋查封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审判长 张宇江审判员 贾会生审判员 郑振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林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