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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伟与李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李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680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李成生,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陈伟申请执行李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陕0902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李成生一次性偿还陈伟借款40000元。其中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0000元。因第二笔20000元还款期限尚未届满,申请执行人表示待期满后一并申请执行,故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02执6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周审 判 员  张 欣代理审判员  陈小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涂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