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杜方辉与慈利县民政和民族宗教局、第三人苏小宁婚姻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方辉,慈利县民政和民族宗教局,苏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21行初10号原告杜方辉,男,1981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付光,慈利县江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利县民政和民族宗教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北街城西路。法定代表人杨年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金花,女,1978年出生,土家族。第三人苏小宁,曾用名苏小林,女,1981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方辉诉被告慈利县民政和民族宗教局、第三人苏小宁婚姻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漏列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方辉撤回对被告慈利县民政和民族宗教局、第三人苏小宁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方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方辉负担。审 判 长 吴若辉审 判 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丁柏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