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晶体科技分公司、唐莉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晶体科技分公司,唐莉,徐金,徐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3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晶体科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负责人:柏教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莉,女,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金,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操,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再审申请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晶体科技分公司(以下简称晶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莉、徐金、徐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5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晶体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退还了购房款,并且收回了房屋,申请人作为真实的权利人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3、申请人除了诉讼外,无其他救济渠道。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自管公有住房售购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相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房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申请人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晶体科技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审 判 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媛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