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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徐丰城与吉安市长吉实业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分公司、吉安市长吉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丰城,吉安市长吉实业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分公司,吉安市长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民初1453号原告:徐丰城,男,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吉安市长吉实业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陈屋兴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KBDG4L。法定代表人:卢建忠,该公司执行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琳,该公司员工。被告:吉安市长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工业园西区明珠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21352089758L。原告徐丰城与被告吉安市长吉实业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吉公司东莞分公司”)、吉安市长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依法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徐丰城及被告长吉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长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入职时间及职务:徐丰城于2016年9月8日入职长吉公司东莞分公司处,职务为管理部副理。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8日至2019年12月31日,试用期为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12月7日,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三、离职前月平均工资:8000元/月。四、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及原因:2016年11月3日,长吉公司东莞分公司向徐丰城发出一份《试用期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徐丰城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岗位的录用条件,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徐丰城之间的劳动关系。长吉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徐丰城的质证意见:1.《岗位说明书》,其上载明徐丰城的工作内容包括负责总务课的制度建设、实施对总务课员工相关岗位的日常培训、考核评估及督查监管工作、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要求和工作需要,制定总务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执行……。2.三份徐丰城负责的签呈:(1)2016年10月12日《签呈》,主旨是“关于严肃厂纪厂规、落实执行事宜”,主要内容是由于宣导和执行不到位,员工违纪违规事件时有发生,建议行政管理部协同保安、总务员、安全员、宿管员对员工的不良行为进行查核,无故拒绝执法查核的,按《奖惩管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加强入职教育训练,各部门配合做好车间班组级的新老员工的行为教育,利用早晚上下班集合时间进行宣导……。长吉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对该签呈作“退件!重新规划、方案不明晰、无法明确执行”的批示;(2)2016年10月12日《签呈》,主旨“关于联基厨房申报环评事宜”,主要内容包括联基餐厅厨房没有进行环评申报,申报环评的工作分为四个步骤……,已委托的三家环评公司的报价,三家公司的对比以及建议选任的公司。长吉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对该签呈作“退件!重新规划、供应商资质、重点未明确、实力对比证据”;(3)2016年10月26日《签呈》,主旨为“关于奕联宿舍B、C栋楼下仓库整改事宜”,主要内容是乌沙村委消防安全生产检查中,奕联宿舍B、C栋楼下仓库集宿舍旁边铁皮仓库被认定为违规建筑,建议进行整改,原奕联宿舍B、C栋楼下仓库所存放物料,各存放单位由总务配合另觅适当地点按规定放置,宿舍旁边铁皮房进行拆除。长吉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对该签呈作“退件”处理,“同步提出如何行动?一定要拆铁皮房吗?”,后有2016年11月22日的手写批注,根据消防相关规定,经安全部门核实,奕联宿舍B、C栋楼下仓库须依整改通知进行整改。上述三份《签呈》均有徐丰城签名。3.电子邮件、2016年9月13日的会议签到表及会议记录、2016年9月20日的会议签到表及会议记录、2016年10月11日的会议签到表及会议记录、2016年9月19日的会议签到表及会议记录、间接人员考核表等证明徐丰城未能完成长吉公司东莞分公司安排的工作,并评定徐丰城试用期不合格。徐丰城的质证意见:徐丰城主张从未看到过《岗位说明书》,不确认第二份《签呈》,其他的《签呈》都确认,徐丰城辩称签呈被退签是正常的工作流程。徐丰城对于长吉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及会议签到予以确认,对会议内容不予确认,主张会议实际内容和会议记录不一致,对间接人员考核表以没有其签名为由不予确认,且认为会议记录中其他人的实际完成情况都没有标注,仅对其负责的项目标注未完成,显然不合理。法院认定及理由:徐丰城的职务是管理部副理。《岗位说明书》虽然没有徐丰城的签字确认,但其内容与徐丰城的职务是相匹配的,本院对此予以采信。长吉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交的三份《签呈》均有徐丰城的签字确认,本院予以采信。从该三份《签呈》内容可见,虽然徐丰城在报告中对“关于严肃厂纪厂规、落实执行事宜”、“关于联基厨房申报环评事宜”、“关于奕联宿舍B、C栋楼下仓库整改事宜”的处理中,虽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方向和大致的方案,但其给出的方案显然过于宽泛,方案依据不够充分,不够清晰明确,无法直接落实执行,例如“关于严肃厂纪厂规、落实执行事宜”中,没有对如何进行入职培训、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做出详细规定,“关于联基厨房申报环评事宜”没有对供应商的资质、实力进行对比或者给出参考资料,“关于奕联宿舍B、C栋楼下仓库整改事宜”没有对奕联宿舍B、C栋楼下仓库所存放物料应放到何处给出具体方案,只是给出各单位另觅适当地点放置,也没有对相关违章建筑如何拆除等给出具体的方案,以上可见徐丰城所提出的相关方案都缺乏实际可操作性,长吉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交的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间接人员考核表的佐证,足以证明徐丰城的工作能力无法胜任其岗位要求,故长吉公司东莞分公司以徐丰城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予以解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法无需向徐丰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五、长吉公司东莞分公司安排徐丰城在内的员工参加体检,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电子邮件通知内容是七级等及以上人员必须参加体检,三至六级等人员自愿报名参检,徐丰城为八级员工,徐丰城参加此次体检花费体检费304元,徐丰城并非自愿参加。法院认定及理由:根据电子邮件通知内容,徐丰城为八级员工,属于按照长吉公司东莞分公司强制要求必须参加体检的人员,故长吉公司东莞分公司应承担相关的体检费用。徐丰城请求判令长吉公司东莞分公司向其返还从工资中扣取的体检费用304元,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因长吉公司东莞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长吉公司应与长吉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六、仲裁请求:1.要求确认长吉公司东莞分公司违法解除与徐丰城的劳动关系;2.要求长吉公司东莞分公司向徐丰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3.要求长吉公司东莞分公司返还徐丰城强制体检费用304元。七、仲裁裁决结果:1.确认徐丰城与长吉公司东莞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2.驳回徐丰城提出的所有申诉请求。八、原告的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徐丰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8000元;2.两被告返还徐丰城强制体检费304元;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徐丰城和被告吉安市长吉实业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二、限被告吉安市长吉实业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分公司、吉安市长吉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向原告徐丰城返还体检费304元;三、驳回原告徐丰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5元,由原告徐丰城承担。徐丰城已申请免交,本院对此予以准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