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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书生与被执行人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大兰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国栋,程书生,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大兰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6执异2号异议申请人武国栋申请执行人程书生被执行人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大兰营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书生与被执行人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大兰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武国栋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武国栋称,丰宁法院在执行程书生与大兰营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大兰营村委会在丰宁交通局的工程款587500.00元。我与大兰营村委会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已履行完毕,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我进行了垫资,欠工人工资350000.00元。丰宁法院冻结的款项系河北省交通厅拨付的专项资金,根据省文件,此款不应被法院冻结,请求依法予以解除并不得执行此工程款。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程书生与被执行人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大兰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阶段经本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以在丰宁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地方路所存587500.00元清偿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下欠48626.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在丰宁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将该587500.00元依法提取至法院。异议申请人武国栋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被执行人大兰营村委会欠工程款项未结清,根据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财政厅冀交规[2016]492号文件,该款项属于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者调剂使用,要求本院解除对该587500.00元的保全措施并不得执行此款。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武国栋主张本案被执行人大兰营村委会欠其工程款,双方存在承包合同关系,本案申请执行人程书生与被执行人存在另一合同关系,两者间为独立的法律关系,异议申请人可向大兰营村委会另行主张权利。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大兰营村委会存于丰宁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的人民币587500.00元,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作出的合法执行措施,该587500.00元属被执行人大兰营村委会所有的事实清楚。异议申请人提供的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财政厅冀交规[2016]492号文件,属于一般的政府部门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且本院提取的587500.00元并非救灾资金款项,本院将其作为标的款裁定提取并无不当,故异议申请人所提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武国栋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王曙光审 判 员  张伟宁人民陪审员  宗天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