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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客运二分公司与刘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客运二分公司,刘明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02民初1846号原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客运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巴运客运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志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被告刘明强,男,个体户。原告巴运客运二分公司诉被告刘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巴运客运二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运客运二分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运客运二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巴运客运二分公司已预交4300元,由原告巴运客运二分公司负担2150元,退还原告2150元。审判员  张学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月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