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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颍上县教育局与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县教育局,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教育局,住颍上县慎城镇人民西路,机构代码00318312-1。被执行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九江市十里大道282号,机构代码15930704-7。申请执行人颍上县教育局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债权纠纷一案。执行金额30000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进行拍卖,结果流拍;经网络查询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三大通讯运营商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通过微信发布被执行人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逃避执行。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等相关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进审 判 员  姚孝华助理审判员  周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修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