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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宿迁市老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老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821号原告宿迁市老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马陵小区城东园区62号。法定代表人陈冬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陶建,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军,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老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宿迁市老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宿迁市老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