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3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赵建国与孟凡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国,孟凡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3民初1161号原告:赵建国,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沙湾县。被告:孟凡杰,男,成年人,汉族,现住新疆玛纳斯县。原告赵建国与被告孟凡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赵建国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凡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国申请撤诉是因为在开庭之前被告已将全部欠款付清。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国撤回对被告孟凡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赵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