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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23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赵建国与孟凡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国,孟凡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3民初1161号原告:赵建国,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沙湾县。被告:孟凡杰,男,成年人,汉族,现住新疆玛纳斯县。原告赵建国与被告孟凡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赵建国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凡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国申请撤诉是因为在开庭之前被告已将全部欠款付清。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国撤回对被告孟凡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赵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