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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2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岳述国与被告南江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华、第三人谭志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述国,南江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华,谭志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1684号原告:岳述国,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9日,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洲,巴中市南江县集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江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下河街公园坝。法定代表人:董凡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早阳,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6日,住四川省南江县。该公司职工。被告:宋华,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4日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科,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谭志明,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25日,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述国与被告南江县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华、第三人谭志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岳述国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述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述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岳述国负担。审 判 长  伍 林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人民陪审员  岳贤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显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