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瑞江与韩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江,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17号申请执行人张瑞江,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勇,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瑞江与韩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830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韩勇一次性代借款人韩进偿还张瑞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走访调查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张瑞江未能向本院提供韩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本案执行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刘海方审判员 张怀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