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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森华架管租赁服务部与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平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森华架管租赁服务部,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平山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171号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森华架管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谷峰村苦竹坳组。经营者:罗建平,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代理人:曾技芝,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南路599号金桂社区夏威夷.碧水春城第7栋105号。法定代表人:吴俊。被告:何平山,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森华架管租赁服务部诉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平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森华架管租赁服务部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森华架管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森华架管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万 彪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婧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