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铜陵国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永正万事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国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永正万事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350号原告:铜陵国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新光路517号网点。组织机构代码证:56341525-0。法定代表人:曹国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铜陵永正万事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乌木山社区。法定代表人:阮永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铜陵国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永正万事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永正万事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