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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金刚与刘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刚,刘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13号原告:金刚,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国伟,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原告金刚与被告刘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受理后,现原告金刚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国伟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刚撤回对被告刘国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全额退还原告金刚。审 判 长  张远国人民陪审员  曾琼芬人民陪审员  邹红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