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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康某强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04刑初59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强,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慕仪村*组***号。2016年5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罚款500元。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强��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胥津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康某强无事生非,在陈仓区慕仪镇慕仪村广场无故辱骂该村村民胥某某,并将胥某某打伤。后康某强又故意撕掉慕仪村正在村委会南墙面上张贴的标语,正在现场张贴标语的慕仪村党支部书记康某某上前制止康某强时,被康某强殴打。经人拉开后,康某某回到慕仪村村委会院子,康某强又追到村委会院子,继续撕扯、殴打康某某,致其受伤。后经陕西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康某某系受钝性外力致左侧下颌支斜性骨折,属轻伤二级,同时构成十级伤残。被���人康某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审理中,被告人康某强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康某强在陈仓区慕仪镇慕仪村广场,无故辱骂该村村民胥某某,并将胥某某打伤。后又撕掉慕仪村村委会南墙面上张贴的标语,正在现场张贴标语的慕仪村党支部书记康某某上前阻止时,被康某强殴打。经人拉开后,康某某回到慕仪村村委会院内,康某强又追到村委会院内,继续撕扯、殴打康某某,致其受伤。后经陕西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康某某伤情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成伤特征,属轻伤二级,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康某强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并处罚款500元。2017年1月15日康某强家属赔偿被害人康某某、胥某某相关经济损失,被害人康某某、胥某某对被告人康某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被告人康某强对上述事实供认。2、被害人康某某陈述,2016年8月19日上午,他带着几个村民给村上贴标语,康某强过来将刚刚贴好的标语撕了,他上前询问时,遭到康某强辱骂,并与他打在一起。被村民拉开后,他进了村委会院子,康某强继续追到院子里,在和他对骂时将他推倒在地,朝他脸上踢了一脚,他就昏迷了。3、被害人胥某某证实,2016年8月19日早,他到村委会给村���帮忙贴标语。期间,康某强无故骂他巴结领导,并说他去年活该撞死人,他听力很生气,就骂康某强也要撞死人,康某强便在他脸上打了几巴掌,他倒地后,又在他脸上踢了一脚,后被别人拉开。康某强说要把标语撕了,朝村委会方向走去。他被别人扶起坐着休息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看到康某强和村委会书记相互撕扯在一起,他进村委会院子看到康某强和村支书康某某相互撕扯着,脸上都有血,康某某倒地后,被康某强在脸上踢了一脚,康某某就不动了。4、证人胥建某证实,2016年8月19日早,他到村上帮忙贴标语,康某强过来将刚刚贴好的标语撕了,村书记康某某上前询问时,遭到康某强辱骂,并在康某某脸上打了几拳,康某某用贴标语的刷子在康某强头上打了一下,康某强头部就流血了。被拉开后,康某某进入村委会院子,康某强��在后面边追边骂,后来听说到村委会后,康某强又把康某某打了。5、证人谭红某证实,2016年8月19日9时许,他在村委会东边商店打牌聊天,同村的胥某某在给村上贴标语。康某强说胥某某“舔沟子”,并搧了胥某某一巴掌,胥某某还了康某强一巴掌,两人就撕扯在一起,后被别人拉开。康某强边说标语谁都贴不了,边向村委会方向走。过了一会,听说康某强和村书记康某某打架了,他们便到现场去看,见康某某在地上躺着,脸上和衣服上都有血迹,康某强躺在村委会楼背后,身上也有血,有人叫车把两人分别送到医院。6、证人康拴某证实,2016年8月19日早,他到村上帮忙贴标语,康某强过来将刚刚贴好的标语撕了,村书记康某某上前询问时,遭到康某强辱骂,两人便撕扯到一起。被拉开后,康某某进入村委会院子��康某强也跟在后面,过了一会,见到康某某倒在村委会院子,康某强站在旁边,周围人都在劝康某强。7、证人康别某证实,2016年8月19日早,他到村上帮忙贴标语,康某强过来将刚刚贴好的标语撕了,村书记康某某上前询问时,遭到康某强辱骂,两人便撕扯到一起。被拉开后,康某某进入村委会院子,康某强也跟在后面到村委院子,将康某某打伤。8、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康某强与被害人康某某、胥某某发生争执的现场情况及伤情照片。9、指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康某强指认出撕扯标语并殴打胥某某、康某某的地点。10、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照片证实,2016年8月19日被害人胥某某经诊断为右膝关节软组织挫伤;被害人康某某经诊断为左侧下颌骨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口腔黏膜裂伤。被告人康某强经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11、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鉴定人员资格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康某某伤情,经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康某某伤情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成伤特征,属轻伤二级,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人康某强对此无异议。12、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康某强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并处罚款500元。13、从轻量刑申请书、谅解书、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证实,2017年1月15日康某强家属赔偿被害人康某某、胥某某相关经济损失,被害人康某某、胥某某对被告人康某强表示谅解。经评估,被告人康某强适合社区矫正。1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康某强及被害人康某某、胥某某的身份和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某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康某某、胥某某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评估,被告人康某强适宜社区矫正,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杜绪军人民陪审员  耿正凡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梁碧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