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战洪友与陈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洪友,陈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民初1号原告:战洪友,1958年11月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大安市。被告:陈丽君,1955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原告战洪友诉被告陈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战洪友、被告陈丽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战洪友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46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30日,被告陈丽君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2分,当年年底还清,到2015年8月6日,被告始终未能偿还借款,经双方结算,被告借款利息为4600元。2016年7月10日,被告陈丽君将王国山的借据收回,以自己的名义为该笔债务出具24600.00元借据。截止至今,被告陈丽君没有偿还欠款24600.00元及利息。被告陈丽君辩称,我抬原告5万元,连本带利已经还4万元,原告起诉的2.46万元是包括本金和利息。我暂时无力偿还。我还完房贷后,每月还原告2000元,如果原告主张利息可以按银行利息给。经审理查明,陈丽君向战洪友借款后,偿还了部分借款,剩余欠款24600.00元,陈丽君出具了欠条一枚,欠条载明:贰万肆仟陆佰元整,¥24600.00元,欠款人:陈丽君,2016年7月10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陈述、欠条等。本院认为,陈丽君借款事实存在,借款后应及时偿还借款,拒不偿还是错误的,战洪友要求其给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利息应从战洪友主张权利时起,按法律规定给付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丽君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战洪友借款246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给付占用资金期间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元,由被告陈丽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朱云升审 判 员 张明兢人民陪审员 于亚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