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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平、史晓娟、史振明、杨彩女、薛东、徐计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平,史晓娟,史振明,杨彩,薛东,徐计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121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芷君。被告杨小平。被告史晓娟。被告史振明。被告杨彩女。被告薛东。被告徐计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平、史晓娟、史振明、杨彩女、薛东、徐计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鸿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