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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3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黄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3446号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孟浩,公司董事长。被告:黄琳,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珍人民陪审员  董清树人民陪审员  雍李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林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