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1-06
案件名称
唐蓉与攀枝花市尚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蓉,攀枝花市尚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蓉,女,汉族,1976年11月23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尚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荀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93号唐蓉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尚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仕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