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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沙彦忠与银川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彦忠,银川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鹏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沙彦忠,男,回族,生于1968年7月2日,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银川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鹏皋,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9日,宁夏中卫市人,住海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原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银川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5002*******10中的存款3640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金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