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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骆绪刚、袁先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绪刚,袁先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349号申请人:骆绪刚,男,生于1971年12月15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申请人:袁先培,男,生于1960年1月11日,汉族,江陵县人,住荆州区。申请人骆绪刚与被申请人袁先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骆绪刚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袁先培银行存款19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骆绪刚以其所有的鄂D×××××号小型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骆绪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先培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艾维明审 判 员  张道明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