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309号夏长明、舒宗贵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309号夏长明:你与湖北省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鄂保康歇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湖北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款91929.76元。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诉讼费1049元、执行费1279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孔令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