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彭水香执行决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水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515号被拘留人:彭水香,女,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火国申请执行黄石市龙泉湖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彭水香、卢海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水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彭水香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三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