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良申请执行王晓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王晓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张良,男。被执行人王晓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晓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王晓运的工资收入,申请人已受偿2390元(含50元执行费)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三民初字的01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