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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支行与刘辉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支行,刘辉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3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86358337-9。负责人杨国月,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辉兰,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支行与被告刘辉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查,被告刘辉兰已去世,原告又不能提供其继承人的详细信息,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对被告刘辉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鲁本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秀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