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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东兴诉刘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兴,刘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613号原告:刘东兴,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刘杰,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原告刘东兴诉被告刘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东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东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景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力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