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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10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杨晨与路坤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晨,路坤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10150号原告:杨晨,女,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汉族,1988年6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系原告之夫。被告:路坤浩,男,汉族,1986年1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本院受理原告杨晨诉被告路坤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晨提出撤回对被告路坤浩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晨撤回对被告路坤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1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207.5元。审 判 长  刘霁月人民陪审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赵亚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打印:相丽华校对:李娟2017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