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10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杨晨与路坤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晨,路坤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10150号原告:杨晨,女,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汉族,1988年6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系原告之夫。被告:路坤浩,男,汉族,1986年1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本院受理原告杨晨诉被告路坤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晨提出撤回对被告路坤浩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晨撤回对被告路坤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1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207.5元。审 判 长 刘霁月人民陪审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赵亚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打印:相丽华校对:李娟2017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