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7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周艳娇与云南新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娇,云南新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昆明金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臻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国平,吕国文,戟丽萍,王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710-6号申请执行人周艳娇,女,汉族。被执行人云南新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285726-3。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老海埂路都昌欣界苑五楼。法定代表人:吕国平。被执行人呈贡新都昌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624196-2。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洛龙街道办事处(石龙湖派出所内)。法定代表人:吕国平。被执行人昆明金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932709-2。住所:昆明市西山区老海埂路都昌欣界苑五楼。法定代表人:吕国平。被执行人云南臻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011326-1。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永昌办事处永联社区都昌欣界苑五层。法定代表人曹敏。被执行人吕国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吕国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戟丽萍,女,汉族。被执行人王金凤,女,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昆民三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周艳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542300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后,已发还执行案款26181842元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2015)昆执字第7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昆执字第71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查封的财产及租金具备执行条件,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