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鹏飞与王玉河、程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飞,王玉河,程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刘鹏飞,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红星村沟门组。被申请执行人:王玉河,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和谐家园2号楼3单元202室。被申请执行人:程守华,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宝石A区7号楼1单元601室。本院在执行刘鹏飞与王玉河、程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刘鹏飞申请撤回对王玉河、程守华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