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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陆先能与奚勇俊、黄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先能,奚勇俊,黄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097号原告:陆先能,男,被告:奚勇俊,男被告:黄素珍,女,原告陆先能诉被告奚勇俊、黄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先能的起诉。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99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司绍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