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陆先能与奚勇俊、黄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先能,奚勇俊,黄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097号原告:陆先能,男,被告:奚勇俊,男被告:黄素珍,女,原告陆先能诉被告奚勇俊、黄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先能的起诉。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99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司绍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