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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5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5民初71号原告沈某,女,汉族,1987年5月11日生,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第三堡乡东北口村人,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高辛庄村。被告江某,男,汉族,1989年9月23日生,山西省宁武县凤凰镇人,现住管涔小区1号楼4单元502室。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原、被告于2008年4月在宁武县交通宾馆举行结婚典礼后开始共同生活,2008年11月6日生育女儿江梦瑶,2014年7月15日在宁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现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进行分割。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沈某提出离婚,被告江某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女儿江梦瑶由原告沈某抚养,并独自承担抚养义务,被告江某享有探望权,探望时间由双方商定;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四、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淑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