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俞晓琴与王民曾招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晓琴,王民,曾招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618号原告俞晓琴,女,汉族,1972年7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罗国敏,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民,男,汉族,1943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曾招娥,女,汉族,1948年5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共同委托代理人甘育宏,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俞晓琴诉被告王民、曾招娥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做出(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6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粤03民辖终2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生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5月4日、2016年12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晓琴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国敏、被告委托代理人甘育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系园岭新村XX栋XXA室业主,被告系XXB室业主,被告的房屋紧邻原告房屋上层。2013年10月,被告装修房屋,私自增加一个洗手间,安装了排污管。该洗手间位于原告房屋主卧室的上方。2014年被告装修完毕。此后,原告房屋出现渗漏现象,主卧室吊柜受损,主卧室墙体及饭厅墙面受污。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渗漏之事,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被告的行为不仅损坏了原告的财产,而且破坏了原告的住宿环境,使原告的住宿环境变得极为恶劣,其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为原告重做主卧室吊柜,预估费用为2万元;2、为原告粉刷主卧室、饭厅墙体,预估费用为1万元;3、向原告支付重做吊柜、粉刷期间租住房屋的租金,暂定为12000元,上述三项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4、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1、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权益,被告的正常居住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不存在过错行为;2、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所谓相邻权受到侵害造成的损失;3、原告因其自身一楼的搭建行为导致二楼的洗手间均需要改造,原告对因自身的权利造成损失存在过错;4、原告的损失预估费过高,有些是没有必要产生的,也可能是不会产生的,比如粉刷期间居住租金1.2万元是没有发生,将来也不一定会发生。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深圳市福田区园岭一街3号园岭新村83栋108室业主,被告系该小区83栋208房屋业主。原告主张被告装修房屋,私自增加一个洗手间并安装了排污管,导致原告房屋出现渗漏现象,造成主卧吊柜受损、主柜及饭厅墙面受污,因与被告协商不成,原告遂诉至法院。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关于园岭新村XX栋XXA室吊柜及墙面损坏的照片,用以证明由于被告增修洗手间的行为导致原告吊柜及墙面受损。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该照片显示墙体有脱落、发黄的现象,但年久失修、墙体老化也是原因之一。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园岭新村××室及××室进行现场勘验,并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被告并未增加洗手间,原告房屋内部屋顶、墙面及顶柜存在陈旧水渍。原告居住的一楼房屋存在外扩情况,二楼排污管沿一楼外扩部分弯出。后本院通过摇珠方式分别选定了深圳市中交路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园岭新村XX栋XXA室的渗漏原因、维修费用分别进行检验鉴定。深圳市中交路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回函称,由于房屋漏水原因复杂,本案不具备鉴定条件,并退回委托书及资料。深圳市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回函称,评估原告房屋渗漏的维修费用需要提供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维修方案。针对上述鉴定结论,原告认为,涉案园岭新村XX栋XXA房屋在下大雨时会漏水,申请继续进行因果关系鉴定;至于有关维修费用的评估,可以申请专业机构出具方案后进行评估。被告则认为,无法进行因果关系鉴定说明原告的黑色痕迹与本案无关,在不构成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应继续有关维修费用的鉴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称其2010年购买房屋时即存在外扩,并未改建。被告在2013年10月装修后才出现漏水现象,之前恶劣天气也没有漏过水,并确认漏水面积为天花板3-4平方米以及漏水造成柜子损坏。被告称其没有增装洗手间,也没有垫高坐便器,而系改变排水管位置,管道口系在被告房屋的墙体内,与原告房屋的墙体没有关系,原告于2012年对一楼房屋违建外扩才导致排水管道位置变化。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原告主张其房屋出现漏水现象,造成财产损失系被告增加洗手间并安装排水管所致;被告对此不予确认,并认为系由于原告搭建阳台导致被告的排水管无法正常排水才进行改装,原告应拆除违建的阳台。经本院摇珠选定的鉴定机构无法对造成原告房屋漏水的原因进行鉴定,被告也不能举证证明管道漏水与原告扩建房屋导致被告改排污管道位置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根据现场勘验情况中原告一楼房屋的受损范围内的墙体、吊柜水浸部位和陈旧程度,本院推定被告进行室内装修时导致原告的一楼房屋屋顶浸水,造成损失,应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关于原告的财产损失情况,原告主张的损失系估算得到的结果,鉴定机构也称需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维修方案才能进行鉴定,为减少当事人诉累,结合原告房屋内需进行修复的墙体面积及吊柜大小受损情况,本院酌定支持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重做吊柜、粉刷墙体期间房租,结合原告房屋受损面积及房屋整体面积、房间情况,本院认为,进行相应修复并不影响原告正常使用房屋,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民、曾招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俞晓琴损失5000元;二、驳回原告俞晓琴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49元,由被告负担1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显 榕人民陪审员 文 江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娟 玲书 记 员 韦伟庆(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