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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英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英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376号原告:李某,男,住安达市。法定代理人:车秀红,女,住安达市。被告:李英,男,住安达市。原告李某与被告李英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法定代理人车秀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李英给付抚养费600.00元(自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共计3个月,每月200.00元);2、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自2017年4月份起每月800.00元,至18周岁止;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6年9月22日,李某的母亲车秀红与李英在安达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李某由车秀红抚养,李英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0元,每月一次给付。现李英自2017年1月份未给付抚养费,且李某因上学费用增加,李某要求李英给付抚养费。李英未出庭、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李某因上学、患病要求李英增加抚养费,并提供银行交易明细账证实李英已经按照每月800.00元给付抚养费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故李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李某主张2017年1月至3月的抚养费合计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李某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英给付李某2017年1月份至3月份的抚养费合计6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李英每月给付李某抚养费800.00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李某年满十八周岁且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李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振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