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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059号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仪陇县新政镇仁和街一段30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786651752K。法定代表人:景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6日,住仪陇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康,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30日,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仪陇县冠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秋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