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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傅永智与魏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永智,魏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70号之一原告:傅永智,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威,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英,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迪,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永智与被告魏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谷胜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