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春峰与邢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峰,邢广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5民初746号原告:陈春峰,男,1971���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邢广友,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原告陈春峰与被告邢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陈春峰、被告邢广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春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三轮汽车过户到被告名下;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6日原告将一辆福田五星农用三轮车出售给被告(车牌号为鲁N×××××),价值27000元。双方签订买车协议一份,被告承诺尽快将车过户到其名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过户,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配合原告过户。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法院。邢广友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2017年1月6日,邢广友买了原告陈春峰的三轮车,原告夫妻答应由他家负责办理过户、验车等一切费用和事务,被告邢广友付给原告车款23000元扣了4000元作保证金,2016年农历腊月二十七原告陈春峰到被告邢广友家,把审验后的机动车登记证和保险单、行车证交于被告邢广友,邢广友把剩余的4000元交付原告陈春峰。春节过后被告邢广友把该车转让给孟村县大赵村的刘俊治。期间原告陈春峰多次找被告邢广友协商办理相关手续,被告邢广友要求原告陈春峰直接与刘俊治办理公证手续,相关费用原、被告各担一半。原告开始同意后来又反悔并于2017年3月29日将该车机动车登记证和保险单从被告手中骗回。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卖车协议一份,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邢广友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6日原告陈春峰将一辆福田五星农用三轮车出售给被告邢广友(车牌号为鲁N×××××),价值27000元。双方签订买车协议一份被告承诺尽快将车过户到其名下。被告邢广友付给原告车款23000元,扣了4000元作保证金,待原告陈春峰年审验车后再交付,相关费用由原告负担。2016年农历腊月二十七原告陈春峰到被告邢广友家,把审验后的机动车登记证和保险单、行车证交于被告邢广友,邢广友把剩余的4000元交付原告陈春峰。2017春节过后被告邢广友把该车转让给孟村县大赵村的刘俊治。期间原告陈春峰多次找被告邢广友协商办理相关手续,被告邢光友要求原告陈春峰直接与刘俊治办理公证手续,相关费用原、被告各担一半。原告开始同意后来又反悔并于2017年3月29日将该车机动车登记证和保险单从被告手中取回。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买车协议一份和原告当庭陈述���被告当庭答辩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春峰与被告邢光友达成卖车协议,并把车辆交付给被告,被告也付清了车款。但被告邢广友没有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违反了相关规定,应继续履行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邢广友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配合原告陈春峰将车牌号为鲁N×××××的三轮车过户到被告邢广友名下;二、驳回原告陈春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邢广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长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津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