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宋世兴与任洪英,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世兴,任洪英,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417号原告:宋世兴,男,汉族,1966年11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曾庆才,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任洪英,女,汉族,1972年12月03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代理人:刘勇,男,汉族,1973年0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刘勇,男,汉族,1973年0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世兴与被告任洪英、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世兴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世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宋世兴负担。审判员 叶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