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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宋世兴与任洪英,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世兴,任洪英,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417号原告:宋世兴,男,汉族,1966年11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曾庆才,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任洪英,女,汉族,1972年12月03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代理人:刘勇,男,汉族,1973年0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刘勇,男,汉族,1973年0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世兴与被告任洪英、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世兴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世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宋世兴负担。审判员 叶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