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135唐晓与何曼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何曼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唐晓,男,1974年7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何曼菱,女,1981年9月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案由: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唐晓与被执行人何曼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0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