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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412刘朝荣与镇江灵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荣,镇江灵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412号原告:刘朝荣,男,1948年1月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晶,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灵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镇句路乔家门路43号。法定代表人:徐桂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晓鸿,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景,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朝荣与被告镇江灵通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通机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朝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拖欠原告的退休工资共计9189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71年进入镇江市润州区蒋乔农机具厂(以下简称:蒋乔农机具厂)工作,工龄32年。2001年左右,蒋乔农机具厂改制为灵通机械公司。原告于2003年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双方因社会保险纠纷发生争议,于2006年7月5日在镇江市润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润州仲裁委)达成调解协议,并由该委出具了镇润劳仲案字[2006]第29号仲裁调解书,经调解书确定被告应该支付原告退休工资,且针对原告的退休工资问题,被告应参照全体退休人员调资标准,待调资时一并予以调整。然被告未给原告增长工资,自2015年以来拖欠原告的退休工资未发。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润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原是被告的员工,2003年办理了乡镇企业职工退休手续。2006年,原告因福利待遇、退休工资、社会保险等问题向镇江市润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该委于2006年7月5日出具镇润劳仲案字[2006]第29号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确认,原、被告双方已就上述一系列问题达成协议。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相关文件逐年增加其退休金,并予以补足差额,同时按增加后的退休金的标准支付欠发的退休金。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违反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综上所述,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朝荣的起诉。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文娟 搜索“”